考試管理規定
(一)考生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做好考前的一切準備工作;遲到30分鐘者取消考試資格,視作曠考;考試進行30分鐘后,方允許交卷出場。
(二)考生憑有效證件參加考試,并將證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,以便檢查。不帶證件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。
(三)考生必須服從監考教師的指揮,按考場安排或監考教師安排的座位就坐,不聽從監考教師安排者不發試卷。
(四)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,按時交卷,不得拖延時間。
(五)考場內不得相互談話,不得傳遞任何物品。如果試題字跡不清楚時,可舉手示意,詢問老師。
(六)閉卷考試時,只準帶沒有存儲、傳輸功能的文具其它物品不得帶入考場。
(七) 考生不準中途離開考場,離開者按交卷處理。
(八)考生不準將試卷帶出考場。
(九) 給違紀或作弊者提供方便的考生,同屬違紀或作弊。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,并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(十) 考生交卷后迅速離開考場,不得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滯留、談論考題,更不準喧嘩。